一图解读《朝天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经营信用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视频解读:《朝天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经营信用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广朝应急发〔2024〕6号
广元市朝天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朝天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经营信用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局内各相关股室、下属各事业单位,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现将《朝天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经营信用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朝天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经营信用记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全面落实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强化日常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1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朝天区范围内,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适用情形。本办法所称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经营信用记分管理是指对依法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店在经营中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称“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信用记分的方式进行量化管理,并依据记分情况对其实行差异化许可、精准化监管。
第四条 制定原则。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经营信用记分管理遵循统一标准、科学考核,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五条 记分标准。基础分为12分,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六条 记分规则。烟花爆竹零售店涉及记分的,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按照“谁发现、谁申报、谁负责”的办法,由各乡镇、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经营信用记分检查清单》(以下简称《记分清单》)(见附件1)给予相应的安全经营信用记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记分清单》及佐证资料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分审查并反馈当事人,同时在各零售店醒目位置张贴信用记分公示牌,在公示牌上公开记分情况。
第七条 记分评级。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烟花爆竹零售店周期内安全经营信用记分情况评定等级,分为A级(0分)、B级(1分至5分)、C级(6分至11分)、D级(12分)四个信用等级。等级评定结果将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等级运用。信用等级作为行政许可、执法检查频次、行业或职业禁入的重要参考依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信用等级对零售经营店实施差异化安全监管服务。
(一)评定为A级的,实行信任监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事项以外,可免于检查或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行政许可时,提供“绿色通道”,符合相关条件,可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许可有效期为2年;
(二)评定为B级的,实行正常监管,坚持正常检查频次,现场检查以双随机抽查为主。实施行政许可时,常规化办理,许可有效期为2年;
(三)评定为C级的,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现场检查频次,由区应急管理局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的为期1天的安全知识培训。实施行政许可时,缩短许可周期,许可有效期为1年;
(四)评定为D级的,实行最严监管,其中一次性记满12分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主要负责人纳入朝天区烟花爆竹诚信经营“失信名单”管理,二年内不得在朝天区范围内重新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累计记分满12分的,责令停止经营。由区应急管理局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主要负责人按照法定要求重新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继续经营资格。实施行政许可时,缩短许可周期,许可有效期为1年。
第九条 申诉机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区应急管理局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复核。经复核调整记分分值的,以复核结果为准,零售经营户提出陈述或申辩的,不得加重记分,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分离管理。信用记分与行政处罚实行分离管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零售店,其违法行为也要计入记分,不能以罚代分,也不能以分代罚。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在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经营信用记分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时间2年,最终解释权为朝天区应急管理局所有。
附件: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经营信用记分检查清单
附件
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经营信用记分检查清单
零售店名称: 检查时间:
序号 |
违规行为(隐患问题) |
违反行为实施依据 |
应记分值 |
实记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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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起火、炸摊、伤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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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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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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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四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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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且情节严重的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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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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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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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照经营许可批准的方式,以批发经营方式将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给其他零售经营者的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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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9.2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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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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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零售经营场所正上方房间作为营业场所、培训教室、会议室、有人员留宿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6.1.1.b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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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6.1.2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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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注: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数量50%以下加记1分,50%-100%(含50%)以上加记2分,100%及以上加记3分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5.2.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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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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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经许可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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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10.8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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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9.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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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零售经营场所未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9.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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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烟花爆竹的堆放高度超过2m。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9.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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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9.6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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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烟花爆竹存放未防水防潮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9.7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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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至少2具 5kg及以上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材未放置于便于取用的位置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安全技术规范》8.1.4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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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烟花爆竹摆放杂乱、不稳定或者堵塞安全通道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6.2.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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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保存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建立供销货台账)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10.6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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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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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扣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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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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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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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单一式两份,签字后一份交检查对象,一份检查人员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