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朝府发〔2023〕16号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朝天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要求,现将朝天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朝天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详见附件)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广朝府发〔2020〕7号)停止执行。
二、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3∶7。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要加强资金监管,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收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五、区自然资源分局要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严格审核把关建设用地报批相关程序,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
附件:朝天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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